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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城:对中心城区移动污染源超标排放进行专项整治

发布时间:2020-03-12 21:34:55 分类:新闻资讯
3月9日,记者从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获悉,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污染源排放超标管理,降低大气污染贡献率,3月10日至5月10日,运城市将对中心城区(含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)范围内,移动污染源超标排放进行专项整治。

3月10日至5月10日

中心城区对移动污染源超标排放进行专项整治

 

3月9日,记者从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获悉,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污染源排放超标管理,降低大气污染贡献率,3月10日至5月10日,运城市将对中心城区(含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)范围内,移动污染源超标排放进行专项整治。

 

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为,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(含作业动力源)、工程渣土、混凝土运输车,及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机构或个人。

专项整治的具体内容为:

 

1、对在中心城区无环保号牌和在政府划定的“禁用区”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专项作业车及作业动力源,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886-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,排放限值不得高于:发动机额定净功率<37KW,光吸收系数0.8(m-1);发动机额定净功率≥37KW,光吸收系数0.5(m-1)。

 

2、对使用排放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机构或个人,超出限值排放标准、无环保号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,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并清离出“禁用区”。

 

3、在中心城区运行的工程渣土、混凝土运输车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“排放达标合格证”。符合条件的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管理终端,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47-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,排放限值不得高于:氮氧化物900(×10-6),光吸收系数0.7(m-1)。

 

4、发现超出排放限值的车辆一律先查扣,再处罚。对残值高、车况好的车辆限期维修治理,达到排放标准安装实时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。对达不到以上排放限值标准的车辆,禁止在中心城区运行作业。

 

专项整治期间,相关部门鼓励广大群众投诉反映超标排放违规行为,举报电话:12369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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